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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(长春高新区)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
来源: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6-08-10 10:14     点击量:1044    点赞量:177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聚集多元市场主体在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(长春高新区)(以下简称“示范区”)投资发展,全面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政策,结合示范区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、税务、统计关系在示范区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。

第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高端装备制造、医药健康、光电子、智慧农业(食品)、新材料新能源、科技金融、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;重点支持在国际、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,经济发展贡献大、带动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发展潜力大、高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;重点支持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,列入省、市重大项目库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示范区重点招商项目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建设。

第四条 在财政预算中按年度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。园区财政的科技拨款占园区全部财政支出比例高于6%。

第二章 产业支持政策

第五条 加大对新引进项目资金扶持

对科技含量高、经济效益好、资源消耗低、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内、外资项目,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,按照“双向约束”原则,考核“建设进度、投资强度、投产达产、产值税收”等主要指标,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(土地款除外)1%至3%的投资补助,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;对投资额度大、产值效益好、建设速度快的行业龙头项目,补助比例可上浮20%,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。

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发展

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计划、“制造业2025”数字化工厂建设计划、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、高技术产业振兴计划,支持重点企业围绕增加品种、扩大产能、节能降耗、提质增效等方面进行改造升级。对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购置安装关键工艺装备、试化验检测仪器等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,给予5%至10%的投资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对于实现重大技术突破、填补国内重要空白的技术改造项目,支持比例可上浮20%,最高不超过120万元。

第七条 鼓励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

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规上工业企业,给予10万元奖励;亿元以上工业、规上(限上)服务业产值(收入)连续3年增长20%以上,给予50万元奖励。

第八条 鼓励引进区域总部和销售中心

对世界500强、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,根据企业实际贡献,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。

第九条 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

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,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,招商引资引入域外上下游关联企业落户,并兴办特色产业园区,有较大贡献的,给予奖励支持。

第十条 促进文化创意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

(一)鼓励原创。原创电影作品在院线公映,每部奖励30万元;原创电视作品在中央台或省级上星频道播出,每集奖励1万元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
(二)对新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的文化、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,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。

(三)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业务。对具有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,以其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收入为依据,1美元奖励人民币0.10元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对当年实现离岸外包收入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如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50%的补贴,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在示范区设立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,学员在示范区实现就业和创业的,每年每人给予500元补贴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(四)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市场。对于联合接单,共同完成的单笔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项目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国内项目,给予项目参与企业5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

第十一条 促进市场主体向示范区集聚

(一)放宽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条件。实行“一址多照”和“一照多址”,即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(经营场所),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。

(二)放宽大项目注册经营范围。允许大项目以宽泛式用语申请核定经营范围,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,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核定具体经营范围。

第三章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

第十二条 健全科技计划体系

(一)重点实施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”、“科技成果转移扶持计划”、“科技攻关计划”、“天使资金计划”、“院地合作计划”、“软科学研究专项”等计划,以股权投入为主,无偿资助为辅,对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。

(二)对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科技计划(不含软课题项目)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(不含区财政已资助项目),在项目验收结束后,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。

第十三条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

(一)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,给予20万元奖励;对新认定、新入区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,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。

(二)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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